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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史红斌 时间:2011-03-19 【打印此页】 【关闭】

各相关学院: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基础和学科特点,就我校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安排如下:
        1.凡我校正式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均可自主申请设置与调整已有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或专业。
        2.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应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见附件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2)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执行。
        3.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依照附件4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论证方案”,组织专家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括、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4.申报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学科、专业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有利于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2)应考虑国内外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及自设学科、专业的人才需求前景,并参考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相应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自设学科、专业的研究范围不能太宽,也不能太窄。
        (3)与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相应一级学科及其它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专业之间不能出现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主题内容不能相互重复。
        (4)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学科、专业,要以相应的实体研究机构为依托,交叉学科则要以相应的牵头单位为依靠。
        (5)要按规定编写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学科代码(6位),与现行的《学科、专业目录》要求相一致。
        (6)自主设置与调整学科、专业的单位,应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促进新兴学科发展的高度,根据本学科队伍、研究经费和研究成果等实际情况提出申请。能够为研究生开出一定数量的专业课程,具备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培养出的高质量的研究生。
         5.工作程序
        (1)学院主管领导和相关学科负责人共同负责本学院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学院共同参与负责。
        (2)对于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各学院要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论证,并认真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论证方案表》(附件4)、《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5)、《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备案表》(附件6)和《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附件7)。
        (3)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
         6.时间安排
         (1)4月4日前,各相关学院按文件要求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部署自主设置与调整学科工作,交叉学科由牵头单位组织。务必于4月4日前确定自主设置学科名称,并体现在新修订的培养方案中;
         (2)7月1日前,各学院提交申报材料,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审核,并将修改意见返回给各学院;
         (3)9月20日前,研究生处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4)12月1日前,研究生处负责上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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